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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推销合同

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直销员推销合同

 

甲方: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乙方成为甲方直销员并销售甲方直销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甲、乙双方为各自平等、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

2.只有甲方及符合《条例》规定的甲方分支机构方可代表甲方招募直销员,其它主体不能行使甲方的招募权。

3.乙方申请甲方直销员的资质条件: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身体健康、思维敏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非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司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其他人员。

4.双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形成主体平等的授权推销合同关系而不是代理、劳动、合伙或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不是甲方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乙方不享受甲方雇员享受的任何权利或待遇;除了在从事甲方产品推销事宜时必须表明自己的“直销员”身份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甲方享有使用权的商号、商标等标识。乙方亦没有权利为甲方设定任何债务、义务、责任、承诺或合同。

    5.以上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除《直销管理条例》和其他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因乙方获得甲方授权销售甲方直销产品后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乙方有权销售甲方提供的直销产品并为顾客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开展销售业务所必需的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并不缴纳任何费用。

    3.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推销佣金。

    4.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以及《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的规定向甲方办理换货、退货。

 5.乙方有权举报甲方服务网点及其他直销员的任何不良行为。必要时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不良行为的调查及处理过程。

 6.《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规定的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乙方需获得甲方颁发的直销员证,且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方可从事甲方授权业务。为便于管理,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无偿使用乙方姓名、照片等个人资料或信息用于甲方内部市场管理、统计等方面使用。

2.乙方只能在所属           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甲方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乙方因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 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另行签订直销员合同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3.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甲方提供的直销产品,不得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宣传团队计酬或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非法牟利。

    4.乙方向消费者推销直销产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直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直销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换货制度,不得对直销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直销产品。

    (5)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货制度。

    (6)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甲方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5.乙方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员受理消费者退换货规定以及《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等相关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换货和退货。凡他人从乙方处购得甲方直销产品而又退回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若发生退货,甲方有权根据退回产品数量及金额抵扣乙方相应推销佣金或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该费用。

6.乙方不得恶性或变相囤积、乱价销售甲方提供的直销产品。

    7.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9.乙方承诺: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商业行为,或使甲方承担因乙方行为导致的任何债权债务、义务性行为、税务责任等义务性法律后果;乙方并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约定而履行本合同。若违反本条约定承诺的,乙方同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0.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佣金等收入均应自行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纳税义务,若甲方先行代扣代缴的,乙方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地方有关直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等甲方经营的规范性管理手册,并有权按照上述管理手册对乙方销售行为行使监督管理。

2.甲方有权按照直销产品的价值对直销产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3.若乙方违反《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的规定,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视情节严重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的直销员资格。

    4.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自主选择是否与乙方续约。

 

第六条  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且符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有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标准要求的直销产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授权业务所必备的直销产品业务知识的培训。

    3.甲方应该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4.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并上缴国家,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乙方纳税明细表和票据核查自己的纳税情况。

5.甲方对乙方因从事甲方直销产品的直销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囤积甲方提供的直销产品。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提示

1.乙方获得甲方授权经营甲方的直销产品,乙方必须销售直销产品才能获取相应佣金。

2.乙方获得甲方授权经营甲方的直销产品,与其他市场经营行为一样存在着经营风险,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销售能力和销售业绩,乙方对自己的经营行为风险自担、自负盈亏。

 

第八条  计酬方法和发放形式

1.计酬方法

乙方佣金依据乙方销售甲方直销产品累计金额的多少,按照差额提成比例办法的规定,按月度统计和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直销员销售直销产品金额累计(多月累计)在16,048元以下时,公司按直销员本人当月销售额的22%提取销售佣金。

    ()直销员销售直销产品金额累计(多月累计)在16,049元至38,080元之间时,公司按直销员本人当月销售额的26%提取销售佣金。

    ()直销员销售直销产品金额累计(多月累计)在38,081元以上时,公司按直销员本人当月销售额的29%提取销售佣金。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只能按照乙方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直销产品的收入计算,佣金总额不超过乙方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直销产品收入的30%

    2.发放形式

    (1)乙方佣金按照月度进行计算和发放,每月最后一天作为计算佣金的业绩截止时间;次月15日为乙方佣金的发放时间。

    (2)甲方在进行乙方的销售佣金计算时,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乙方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第九条  乙方自由退出的规定

    1.乙方退出甲方直销业务遵循自由退出的原则,乙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从事甲方直销业务;乙方要求退出,应当遵守相关的退出程序,并按照甲方的规定退货。

    2.退出方法:

    (1)乙方应当提前十五日将退出意向书面告知甲方。

    (2)乙方填写《绿之韵直销员退出申请表》,并将其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直销员证原件交回甲方。

    (3)乙方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货等手续并结算无误。

    (4)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双方的合作关系终止。

    

第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追偿权及行使侵权赔偿请求规定

    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明文约定的义务,对外造成损害的事实而由甲方先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行使追偿权。乙方行为若存在重大过错,而对甲方造成商誉损害等无形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退换货的规定

    1.乙方自购买甲方直销直销产品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未开封且包装完好无损的绿之韵直销直销产品,可以凭甲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乙方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乙方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3.因乙方经手货物有退货,甲方处理时乙方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直销产品条款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直销产品都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直销产品,对于任何因直销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经相关国家权威部门检验确定属于质量问题,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延续

(一)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或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履行期内,凡乙方有不符本合同第一条第3款任一约定情形或违反甲方有关合同主体资质要求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3.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六十日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甲方。

4.乙方不能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取消乙方的经销权资格。乙方应停止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经销活动。

5.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五天向对方提出。

6.本协议一经终止或解除,甲方仍应根据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实际履行本合同的工作绩效向乙方支付报酬,双方结清无误。

(二)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基于甲乙双方认可并接受《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而签订,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以及本合同的重大修改变更应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

   (三)本合同的自动延续约定

若本合同未有约定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的,本合同按第二条约定期限届满日起自动延续一年。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绿之韵直销员管理手册》和《绿之韵服务网点管理手册》),乙方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下签订本合同,并同意甲方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并取代此前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内容的所有书面或口头之承诺、保证及条款等。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签章或手印)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直销员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湖南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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